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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4-09602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 ; 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6日
标      题: 关于2024-2025年吉林地区国有林场 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投资审批发〔2024〕7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4-09602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 ; 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6日
标      题: 关于2024-2025年吉林地区国有林场 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投资审批发〔2024〕7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关于2024-2025年吉林地区国有林场

  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吉林市林业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批复2024-2025年吉林地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吉市林发〔2024〕9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长春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4-2025年吉林地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报告》(长咨审字〔2024〕64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研究认为,由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并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2025年吉林地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市发改农村审批发〔2024〕42号)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2024-2025年吉林地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4-220200-04-01-936077)。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改建吉林地区14个国有林总场(国有林保护中心、森经局)78个管护用房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 6310.21平方米,其中,新建管护房4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改建74处(重建改造22处,加固改造33处,功能完善19处),建筑面积6010.21平方米(重建改造1650平方米,加固改造2771.51平方米,功能完善1588.7平方米),同时配套完善场区附属设施及生产、办公和生活等必要设备设施。
  三、主要技术标准
  新建、重建管护用房设计使用年限50年,加固改造管护用房继续使用年限A类30年;单层砌体结构,一级外墙、屋面防水等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丙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建筑安全性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6度,用电负荷均为三级负荷。
  四、建设地点
  吉林地区14个国有林总场(国有林保护中心、森经局)辖区内,其中,永吉县国有林总场14处,舒兰市国有林总场15处,磐石市黑石国有林保护中心2处,磐石市烟筒山国有林保护中心3处,磐石市取柴河国有林保护中心5处,磐石市松山国有林保护中心2处,磐石市富太国有林保护中心2处,磐石市呼兰国有林保护中心3处,磐石市宝山国有林保护中心6处,蛟河市国有林总场8处,桦甸市国有林总场7处,吉林市龙潭区国有林总场1处,松花湖国有林保护中心2处,上营森经局8处。
  五、建设期限
  19个月。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231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907.15万元,设备购置费212.14万元,安装工程费17.5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32.79万元,基本预备费45.39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
  七、相关要求
  (一)吉林市上营国有林保护中心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据此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二)吉林市上营国有林保护中心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实施,严禁擅自夹带楼堂馆所等建设内容。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要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和用途。
  (三)吉林市上营国有林保护中心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管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据此开展施工图设计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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